女穿之大理皇朝 第二十章 实施新政(2/3)

(四)婚前接触。男女订亲后在婚前可以彼此见面了解,了解后若觉得对方不合适,可单方解除婚约。

(五)婚前检查。男女双方婚前需提前一个月做检查,婚后男方不得以无嗣为由休妻。

(六)婚后男女双方皆务工后,必须赡养双方父母,并给予父母一定金额的银两。

(七)婚后男女双方皆务工一年后,必须自行开府居住,房屋可租可买,但不可向双方父母要银子以支付房钱。若所租房屋双方觉得已有能力买下,可向朝廷相关部门申请。

(八)和离。婚后双方若有婚前隐瞒的不良嗜好或行为的,另一方可提出强制和离,若有子女者也可带走子女。

五、文化推广

(一)文字。为缩短大家的书写时间,现推广“简体字”,书院入学者必须学习,其他若有兴趣者可至书肆免费领取《当今字与简体字对照书》。

(二)记账。记账一律使用“复式记账法”,账册附使用说明和专业记账用笔。

六、废除酷刑、宫刑及死刑,增设劳务改造,设立拘留,无期服刑,建立劳教所。

1.废除所有酷刑。

2.入宫男子废除执行宫刑,改为服用药丸(此药丸只是使入宫的男子失去生育能力,但可保留器官)。

3.二十年以上有期服刑至五十年以下者,可有劳务改造机会,表现好或立功者,可视其情况减刑,最低不低于二十年有期服刑。

4.废除死刑,设立最高刑罚为无期服刑——数罪累积至五十年以上有期限服刑者。

5.拘留,指违反朝廷发布的规章制度,但不构成服刑的,朝廷将视其违反制度的轻重性予以不同时间段的拘留。拘留时间范围:十天至六个月,十天一叠加。(有期服刑最低六个月起,一个月一叠加)

6.建立劳教所。年满入学院年龄至未满十八岁犯罪者,入劳教所边日常学习边授受劳务改造,直至其念完十二年义务制教育。

以下为第二部分暂缓执行部分:从公主十五岁及笄之后下月初一起执行:

一、教育制度

暂缓执行期间,仍保留国子监和各地书院,至公主十五岁生辰后朝廷将废除国子监和各地书院,在全朝最小范围县辖内开设学院:包括幼稚院、义务制教育院、大学普及教育院、继续深造教育院。朝廷也将在此期间,培养足够的师资人员。无论男女凡年满5岁者皆需入学,朝廷将按不同阶段收取不同费用(详见开放学院时公布):

(一)满5岁者,必须入幼稚院完成一年启蒙教育。

(二)满6岁者,入义务制教育院十五年完成十二年义务制教育。

(三)满20岁者,自愿入学大学普及教育院,十年内完成四年大学普及教育。

(四)满30岁者,自愿入学继续深造教育院,十年内完成六年继续深造教育。包括:硕士、博士、博士后。

注:1.此制度从实施起,不分男女凡年满5岁者皆需入学,并全部实行军事化管理。

2.此制度开始实施后,30年后大理国基本上都可念完大学,至少念完高中。

3.学院入学时间为上六休一,另分上半学期、下半学期、寒假及暑假:

(1)上半学期:每年九月初一至十二月十五。

(2)下半学期:每年二月初一至五月三十。

(3)寒假:放假一个半月(十二月十六至正月三十)

(4)暑假:放假三个月(六月初一至八月三十)

4.入学期间凡遇国定假日,皇帝、皇后寿辰当日,其放假时间与务工制度一样。

5.十二义务制教育者必须在就近县辖内入学,不可跨县。

二、考试制度(前科举制度)

童生——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者参加的统考,通过后朝廷将颁发其毕业证书;不通过者强制复学一年后,继续参加统考,年复一年直至通过为止。

秀才——完成十二年义务制教育者参加的统考,通过与不通过者同童生考。

若十五仍未完成十二年义务制教育者,朝廷将颁发其结业证书,必须强制务工。务工后必须半工半读,在30岁前将十二年义务制教育完成,否则朝廷将其历年成绩公之于众。

举人——完成四年大学普及教育者参加的统考,通过与不通过者同童生考。

贡士——完成继续深造教育者参加的统考,通过与不通过者同童生考。

进士——殿试。至少完成大学普及教育者方可参加考试,考试合格后就是准进士,待殿试合格后,则为进士。

探花——殿试第三名称探花。

榜眼——殿试第二名称榜眼。

状元——殿试第一名称状元。

三、设施建设

1.成立银行。

合并当铺和钱庄,银行和原当铺及钱庄功能一致,典当分死当和活当,但典当价值全部按市价计算。死当规定不变,活当更改规定如下:

(1)典当物可以是首饰、地契、名家字画、物品等。

(2)典当额度可以是所典当之物的全额,也可以是部分金额。

(3)银行根据其典当之物的种类、典当人典当的年限及其典当金额设定不同的典当比例,按月支付一定金额的银两,直至典当之物的典当额度及典当比例所计算出的典当金,全部支付清,典当之物归还。

(4)若有在第一次典当年限内不能还清者,可在归还一年后申请延期一次,可延期的年限为第一次年限的十分之一。申请延期后根据归还后的余额重新计算每月支付银两,直至全部支付清,典当之物归还。

(5)若在延期后仍不能全部支付清者,可再延期一个月付清剩余全部银两,否则银行将强制没收其典当之物归朝廷所有,其剩余银两不需归还。若典当者想取回典当之物,按市值价购买取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