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里就要着重说一下,很多人不太清楚,电子证据如何让法院采信呢。
你去网上搜索,网上出来的案子太多了,各种律师给你说法,而且有时候他们说的都是互相矛盾的,你就会很懵逼,到底谁说的对呢。
答案是,不要去看那些花里胡哨的东西,只看法条,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,然后以案释法的经典案例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,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,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。
最简单的,微信聊天是不是能作为证据,答案当然是肯定的。
你需要做的就是提供原件,聊天截图什么的基本上是不会被认定的,需要从你手机里直接登陆进去,能看到的聊天记录原件。
这里推荐一个最简单的方法,需要花钱的,那就是拿着聊天记录去公证。
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会告诉你,这个东西能不能做公证,如果不能你需要怎么做,而做完公证,你就可以拿来当证据了。
如果对方说这是你自己两个微信号编的,那让他拿出证据,质证是要证据的。
霍鹏飞当然不会给周总省钱,花了一千块进行了公证,证明提交的这个电子证据是真的。
所以在举证质证环节,这个证据没什么异议,然后便是法庭辩论阶段。
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,第一,是否存在就业歧视,第二,就业歧视是否导致不良后果,喜来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!
前一个周欣然都不用怎么说,地域因素属于“先赋因素”,是劳动者无法改变的,而“就业促进法”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“等”字结尾,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。
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很多的法条都在最后会说“等”,不可能都列举出来,这一部分就是随着时间推移,需要司法解释来补充,然后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。
用一句话说,怎么才算是不良后果呢?
现在网上很多人包括很多律师都跳出来说,只有抑郁了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,这一眼看去就知道不对。
就本案中,霍鹏飞认为,对方这么做,直接剥夺了许正南作为劳动者平等参与就业的机会,对其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造成侵害。
所以,许正南在求职中遇到的损害与喜来公司的侵权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。
太简单了,真的太简单了,周欣然以前还从来没打过这么简单地案子。
对方说的那些话,基本上都被霍鹏飞猜中了。
比如喜来公司的法务辩称说,双方都没有在现实中见过面,这件事也没有传播过,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损害。
然后直接被周欣然怼了回去。
这都不需要见面,因为以“汉东人”为借口拒绝的事件本身,就因为造成了损害,对于人的心理上的损害。
只是呢,在赔偿问题上就有待商榷了。
不能说你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就必须要赔很多的精神损害赔偿。
法院对于这个赔偿数量的计算是要经过综合考虑的。
于是在休庭之后,杭市互联网法院公开判决,判处喜来公司赔偿许正南一万元,并在国家级媒体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。
驳回许正南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一万元里面,一千元是公证费,也就是说,真正赔偿的是九千元。
但看到这个结果后周欣然就笑了,因为她知道,霍鹏飞最开始的想法是,能有五千元赔偿就很不错了。
好了,一个案子搞定!
轻松的就和出去郊游一样。
而在此时,喜来公司内,一直看完整个庭审的王总直接把手机砸了。
真的是感觉憋屈,平白无故的就得赔别人一万块!
而且还得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,这踏马的简直了!
任彤更是无法理解,但是,在判决面前,就算你无法理解也必须接受。
如果不理解就有用,那强制执行是干什么的。
可是上诉总得提出新的证据,这要是没有新证据,二审也就是走个程序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