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嘛,不会心理安慰的心理专家不是好律师。
终于,在劝说了好一会儿之后,李华崩溃的情绪才稍微恢复一点,只是说话的时候仍然会抽噎。
“我真不是故意要偷的,我就是,就是觉得不爽,凭什么我的外卖被偷了就找不到人。”
“然后我就去拿他们的外卖了,我不是缺这个钱,我就是……就是觉得那样有种快感。”
“周律师,周律师你一定要帮帮我,我真的不是有意的,我不想坐牢……”
“他们,那个公司的老板,他们都知道有人偷外卖,然后他们故意守了我三天,拍了视频。”
“但凡他们要是哪天看到我偷拿直接出来,那我也肯定不会再偷的……”
李华好像要将所有的情绪发泄出来一样,她就觉得,那些人也有问题。
“周律师,你说,你说他们是不是在钓鱼执法?就想让我犯罪!”
进来之后李华也从民警口中知道了原因,偷窃公私财物如果没有达到数额,但是两年内三次及以上的,也以盗窃罪论处。
“他们懂法,所以他们就这样钓鱼……”
有句话说的好,十个当事人九个都一样,在说到自己的犯罪过程时,面对律师,也会下意识地隐瞒不好的地方。
单单听那些犯罪嫌疑人的讲述,你甚至会感觉,雾草人家就是个大好人啊,咋可能被抓了呢。
比如李华就没说人家在已经在那里贴通知提醒过她了。
听到这里,周欣然的眉头皱起,她当然不觉得对方这样做有什么问题。
因为换做是她在那里,也会这么做。
而且莫名的感觉这种做法有点熟悉,也不能说是熟悉吧,就是一种直觉,女人的直觉!
又问了几个问题,周欣然已经大概清楚了。
让李华先在这里好好待着,周欣然去找了相关负责人。
这里就需要解答很多人的一个疑惑,事实上来说,协调联系受害人进行相应赔偿,以及出具谅解书这样的行为,案件相关负责人都会进行协调的。
否则你一个律师上哪去找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呢。
这个进行相关的工作也要看时间,侦查阶段那当然是找公安部门。
而到了审查起诉阶段,所有的材料都已经移交给了检察机关,那么自然也是由检察机关的同志负责。
办案机关是怎么知道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呢,那就更简单了,比如你去报案了,你肯定要留联系方式。
或者如同之前那样,你去做笔录,联系方式什么的也是必须要有。
于是经过协调,周欣然很快见到了两个被害人的联系方式。
出了门,周欣然便准备联系这两位被害人了,在这种案件中,谅解工作进行的越早越好。
进行的早点,可以让对方感受到自己这方当事人的诚意。
当然,其他的工作也要做,这次的情节其实说起来很轻微,主观恶意很小,社会危害性也很低。
所以另一方面,周欣然要联系李国良准备钱,办理取保候审,像这种情况应该是没问题。
最起码先让小姑娘出来,不然周欣然都觉得对方在里面时间长了会有问题。
毕竟一个原本家境优渥的姑娘一下子被抓进去,那种刺激来的太深了。
看了看两个手机号,其中一个有点眼熟,但想不起来是谁的。
我们在生活中也是这样,并不是说谁的手机号都能记住,只是会觉得眼熟。
打开电话,输入手机号,然后还没等拨通呢,就看到上面已经自动匹配到了名字。
周毅(小本本2号)。
啥玩意?周毅?不会是自己输错了吧。
赶紧又检查了一遍,没错啊,真的是周毅,这次的事居然又是周毅?
周欣然觉得自己今天起床时候没看黄历,怎么就又是和他有关系呢。
第一次是他们俩,第二次还是他们俩,然后这次了,又变成他了。
吓得周欣然赶紧就想打电话问问方大状是不是有案子……
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。
不过很快意识到,这是公诉案件,就算是方大状也只能接被害人一方的委托……
不行,被这个名字都给弄的糊涂了。